上訴庭裁定稅務局在一宗有關雙倍印花稅退稅案中勝訴,毋須向購入一個大單位再出售兩個細單位的業主,退還約27萬元稅款,並兼得訟費。

案中業主,在2013年當局實施雙倍印花稅政策後,以730萬元購入馬灣珀麗灣一個大單位,半年內出售青衣兩個細單位後,向稅務局申請退還約27萬元稅款被拒,業主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獲勝訴,稅務局要退還稅款,但稅局不服上訴。上訴庭的判詞指,法例規定換樓人士要在購入單位後六個月內出售原物業,才可獲退還多繳的印花稅。案中的爭議是原物業是否只限一個,法例的定義,英文用「another」,中文用「另一」,清楚顯示原物業限於一個,因此法例原意是一換一,賣出兩個物業換一個物業,無可能獲印花稅豁免,裁定稅務局上訴得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