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,新訂一系列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罪行,包括加入針對精神缺損人士照顧者,例如院舍負責人或負責照顧受害人的員工,濫用受害人的信任,進行涉及性的行為,不論是否得到受害人同意,都屬於犯罪。

法改會成員張達明指,早前康橋之家的案件,涉及証據的問題,受害人無能力作供,不論條例建議如何改變,很多情況下都難以有足夠証據。他指,現行法例下,針對弱智人士的保護,要達至非法性交才觸犯法例,受害人無法作供下,要証明非法性交有困難;但在委員會的建議下,院舍負責人或照顧者,跟弱智人士進行任何涉及性的行為,包括性觸摸都屬於犯法,即使受害人未能作供,只要有証供証明事件牽涉性觸摸,都能夠入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