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基本法104條釋法。釋法文本指,宣誓人拒絕宣誓,即喪失相應公職的資格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以任何不真誠、不莊重的方式宣誓,也屬於拒絕宣誓,所作宣誓無效,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