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,前日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,基本法104條釋法的說明內容發表。張榮順提到何謂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要求,包括宣誓人故意以行為、語言、服飾、道具等方式違反、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,或者故意改動、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,應該認定宣誓無效,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資格。至於不是出於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,可允許宣誓人進行再次宣誓。

張榮順又引述已故中共元老鄧小平的講話,指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,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,這個原則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,形成104條規定,行政長官、主要官員、行政會議成員、立法會議員、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,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,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。他強調,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,一直是這樣理解和執行。直至第六屆立法會選舉,出現公開宣揚港獨的人參選並當選的情況,因此有必要明確參選或出任104條規定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,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。

張榮順特別提到,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,屬於基本法23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,從根本上違反基本法第1條關於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、第12條關於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,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等規定。宣揚港獨 的人,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,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