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八月造成一百六十五人死亡的天津危險品倉庫爆炸案,天津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宣判,裁定四十九名公司董事、職員及官員罪成。當中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,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、非法經營罪、危險物品肇事罪及行賄罪成,判處死刑、緩期兩年執行,罰款七十萬元人民幣;其餘十八名瑞海公司及中濱安評公司的職員、經理和副董事長,判三年至無期徒刑。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二十五名官員,分別因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及受賄罪成,判監三至七年。
法院指,瑞海公司無視安全生產的責任,違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,違規儲存危險貨物,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,弄虛作假,令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格。天津市多個部門及屬下工作人員,日常監管嚴重缺失,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,收受瑞海公司近十六萬元財物等受賄問題,最終釀成特大火災爆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