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因受賄罪被判死刑,緩刑二年。另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,判處有期徒刑八年。兩罪同樣剝奪終身政治權利及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
朱明國在2002年至2014年期間,利用職權,為他人謀取利益,合共有9100萬元人民幣來歷不明。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嚴重損害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,財產與實際收入明顯不乎,必須依法懲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