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表示,他二零一二年容許議員黃毓民再次宣誓,是因為當時認為主席並無權力裁定一名議員因拒絕宣誓而失去資格,因此諮詢法律顧問意見後命令黃毓民重新宣誓。他又表示,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釋法,雖然確立監誓人有權確定宣誓無效時,不得再次安排,但他認為釋法亦無賦予監誓人權力,取消議員資格,有關權力如何執行,應由法院明確裁定。他相信立法會亦會研究,日後繼續由秘書長監誓是否合適。
曾鈺成又表示,社會不必考慮中央是否施壓,要求處理多名非建制派議員宣誓效力,現時有市民入稟,最終裁決權力仍在法院手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