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務院辦公廳推出《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》,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建立債務風險事件報告制度,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,不得瞞報、遲報、漏報及謊報;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分為四級,其中第四級風險屬一般、第三級為風險較大、第二級為重大風險、第一級則為特大風險,第三及第四級風險主要由市縣政府自身化解;一、二級風險,省級政府可予以適當救助,當地方政府出現極大風險時,中央政府可適當指導。

財政部負責人說,當前個別地區債務率超出警戒標準,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現像時有出現,一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存在不規範現象,新措施是要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債務風險應急政策儲備,防範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,若發生風險事件,將啟動責任追究機制,對地方政府及金融機構負責人進行問責,及追究法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