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南丫海難事件中,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海事處前助理處長蘇平治,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。上訴庭書面解釋批准上訴的理據,指認為案件是否需判即時監禁有合理的可爭辯性,即使案件需要以即時監禁以反映嚴重性,蘇平治一方對刑期的長度,有強的上訴理據,因此批准保釋。
控罪指,蘇平治在07至10年期間,身兼首席驗船主任及本地船舶安全組總經理,但指示下屬,「舊船」毋需執行船舶須配備兒童救生衣的新規例,原審法庭裁定蘇平治罪成,判處入獄十六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