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間公司因為違規經營露營車旅館,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合共判罰二萬元。民政事務總署執法人員,去年十一月及十二月喬裝客人,在元朗馮家圍以日租形式租住露營車,當時露營車並未獲發旅館牌照。負責經營的兩間公司,因為無牌提供短期收費住宿服務,被控違反《旅館業條例》。負責管理的兩名女子早前已被定罪,判守行為十八個月。

民政事務總署強調,在本港經營旅館受法例監管,目的是要確保用作旅館的處所,在樓宇結構和消防安全方面達標,從而保障入住者及公眾安全,法例同時監管提供短期收費住宿的固定露營車。署方指,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,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,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兩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