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就宣誓案提出的上訴。代表游蕙禎的律師表示,宣誓程序屬於立法會內部事務,指作為會監誓人的立法會主席或秘書長,才有權裁定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,在今次案件中,監誓人並沒作出取消兩人資格的決定,在不干預原則下,法院不應該干預。律師又認為,只有秘書長或主席拒絕履行監誓職責,拒絕裁決宣誓是否有效或對不同議員裁決準則不一,法院才適合介入。

法官張舉能提出,今次案件涉及基本法第104條有關議員宣誓條文,由於基本法對其他本地法律有凌駕性,法院是否可不考慮普通法的不干預原則。他又要求律師交代對人大釋法的立場,包括是否認為今次是超出解釋法律,以及是否認為釋法有追溯力。他指有關問題,不應到終審時才處理。律師回應指,對釋法的立場與他的陳詞不相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