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就宣誓案提出的上訴。代表兩人的律師表示,宣誓程序屬於立法會內部事務,認為作為監誓人的立法會主席或秘書長,才有權裁定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,又指今次案件中,監誓人並沒作出取消兩人資格的決定,在不干預原則下,法院不應該干預。律師又提出,人大常委會早前就基本法104條的釋法,實際上已補充及修改法律,不符合基本法158條規定,因此法庭裁決時不應受釋法約束。
法官張舉能說,人大常委會是按照他們的法律制度釋法,質疑律師能否提出證據,證明釋法有違反他們的制度,以及釋法如何超出基本法規定。他又指,今次案件涉及104條有關議員宣誓條文,由於基本法凌駕其他本地法律,認為法院是否可不考慮普通法的不干預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