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就宣誓案提出的上訴。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律師潘熙指,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只是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,當中沒有提及次數、宣誓的形式和場合。他重申,在不干預原則下,宣誓程序是立法會內部事務,當議員沒有違反基本法104條,法庭不應介入。

潘熙又引述基本法七十九條,指立法會議員如有「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」的情況,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。他指,因拒絕或忽略宣誓,無法履行議員職務,是其中一種「無力」情況,首席法官張舉能就指,有關情況更準確說法是被取消資格,認為以「無力」形容是用字不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