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間鐘錶公司未獲同意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,違反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,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, 被判罰款一萬六千元。
私隱專員公署前年接獲一名註冊職業治療師的投訴,投訴人曾按《輔助醫療業條例》在註冊名冊登記,個人資料包括姓名、地址等, 會在憲報刊登。投訴人前年十二月收到一份郵寄宣傳單張,宣傳一款腕錶。由於投訴人從未與有關鐘錶公司有任何交易,之前亦無收到有關使用他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的通知及同意。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,今次案件說明即使個人資料是從公共領域,例如政府憲報所取得,仍然受條例的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