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推出《旅遊業條例草案》,建議成立具法定權力的旅遊監管局,負責發牌和監管工作。草案建議將強迫購物行為刑事化,若旅行社或導遊強迫旅客購物,或者在無充分理由下置入境團友於不顧,都要負上刑事責任,最高會被判監禁兩年。
草案又建議設立新的旅行社和導遊領隊發牌制度。新制度下,新開設的旅行社要以銀行擔保方式,向旅監局繳交五十萬元保證金,避免有旅行社以結業再改名開新公司的形式,逃避責任,而現有旅行社若果日後多次違規,亦要逐步繳交保證金。導遊和領隊日後續牌時必須先修讀指定專業進修計劃,旅監局亦會考慮他們以往的違規紀錄,考慮是否發牌或續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