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,受賄近二千萬元人民幣,在江西九江市中級法院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,沒收個人財產二百萬元,及追繳受賄所得。
法院查明,斯鑫良二零零一年至二零一四年,利用出任浙江湖州市委書記、浙江省組織部長、省政協副主席及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便利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、企業經營、職務提拔等提供幫助,直接或通過妻子非法收受財物,鑑於他主動交代偵查機構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,加上贓款及贓物已全部追繳,予以從輕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