雲南原副書記仇和,因為受賄罪,在貴州貴陽中級法院,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半,沒收個人財產二百萬元人民幣,追繳他受賄所得財物,上繳國庫。

法院審理指,仇和在零八至一五年,擔任雲南省委常委、昆明市委書記、雲南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便利,幫助他人推進項目、獲取銀行貸款、調整工作等,直接或通過身邊人員非法收受、索取他人財物,涉及二千四百多萬元人民幣。判詞認為,仇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而且有索賄,但他如實供述罪行,主動交代部分受賄犯罪事實,認罪悔罪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