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下午討論規管在選舉中運用社交媒體、設立冷靜期及進行選舉調查的事宜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陳岳鵬說,有網民關注,在社交網站上更改頭像或評論個別候選人,會否等同選舉廣告而需要申報。陳岳鵬解釋,若網民只是發表意見而轉發或分享選舉宣傳物品,而沒有意圖促使或妨礙候選人當選,按現行條例,通常不會理解為發表選舉廣告。
資訊科技界的莫乃光認為,應該將社交媒體上的選舉言論納入選舉廣告的豁免,而且範圍越闊越好,否則會令市民因為擔心而不討論,會影響選舉公平及言論自由。民建聯的張國鈞亦表示,在網上分享候選人相關的帖文,只會因為網民十分喜愛或討厭該名候選人,認為現行條文已不適合今日的網上生態,因此支持當局修例,除非涉及金錢利益,否則應容許市民在網上發表選舉的言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