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,受賄近八百萬元人民幣,在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一審被判十年六個月有期徒刑,罰款五十萬元人民幣,受賄財物上繳國庫。法院審理後認定,肖天在1997至2014年間,利用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、競技體育司司長、局長助理及副局長等職務便利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,在工程承攬、賽事承辦、工作安排、職務晉升等事項,提供幫助,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及非法收受財物,折合共七百九十六萬元人民幣。
法院指,鑑於肖天如實供述罪行,主動代代辦案機關未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,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贓物全部追繳,可從輕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