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樂大克,被鄭州市中級法院裁定受賄罪名成立,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,罰款二百萬元人民幣,追繳受賄所得,上繳國庫。

法院查明,樂大克擔任西藏自治區國家安全廳黨委書記、廳長,及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,利用職務便利,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工程承攬、職務調整等提供幫助,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一千八百多萬元財物。鑑於樂大克如實供述罪行,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