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修訂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,人民力量陳志全說,恐怖主義活動及組織的定義,是政治判斷,質疑當局會將前往台灣或西藏等地區出席座談會,都定義為參加恐怖主義培訓。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說,修訂條例並無改動現有反恐條例下的定義,不會重申定義「恐怖主義目的」,只是訂立新刑法。而定義恐怖分子及同黨,是由聯合國裁定,以及由特區政府申請後交由法庭裁定。

香港眾志羅冠聰關注,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,包括擾亂機要設施,擔心佔領行動之類的政治運動,會否觸犯法例,李家超說,「為了推展政治和宗教主張而進行」的行為,可以免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