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管會發表立法會選舉報告,提及一名候選人及一名選民憑身分證副本便獲發選票。選管會說,根據法例,除非票站主任查閱其他文件,信納該人是在正式登記冊上的人,否則不應發出選票。當日票站主任查核後,確定兩人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,與登記冊吻合,樣貌與文件上的照片相同,主任亦認出其中一人是候選人,於是發出選票。
選管會認為,選民單憑身分證副本便獲發選票,不符合要求,但只屬個別事件,建議當局修例,列明選民必須出示身分證正本,才可獲發選票,若選民只能出示其他政府發出、載有姓名及照片的文件,必須同時出示身分證副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