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市民未有遵循通訊辦要求,繼續發出商業宣傳電子訊息,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三項控罪成立,罰款七千五百元,及向通訊局繳付合共六萬元的調查費用及開支。

通訊辦歡迎裁決,發言人說,接獲市民舉報,指有關商業訊息發送人,涉嫌發送沒有包含姓名或地址的商業傳真訊息,推廣設計及裝修服務。收訊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後,繼續收到對方的傳真訊息,通訊辦一五年要求這名發訊人停止再發送違例的傳真訊息,但未有理會,因此提出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