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處頒布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》,列明介紹所應達到的標準,處方在考慮是否向介紹所發出或續發牌照時,會考慮有關標準,包括管理人員的責任、營運手法是否透明,亦建議介紹所與求職者及僱主,在提供服務及收取任何費用前,擬訂書面協議,並在求職者或僱主付款後提供收據。

《守則》又指,介紹所不應牽涉在求職者的財務事宜,也不應建議或強迫求職者向任何財務機構或個人借貸。介紹所亦有責任保障求職者,不應鼓勵僱主更改僱傭關係,以免僱員變成假自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