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處頒布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》,列明介紹所應達到的標準,建議介紹所應與求職者及僱主,在提供服務及收取任何費用前,擬訂書面協議,並在求職者或僱主付款後提供收據。《守則》又指,介紹所不應牽涉在求職者的財務事宜,也不應建議或強迫求職者借貸。處方在考慮是否向介紹所發出、續發或撤銷牌照時,會考慮有關標準。
有外傭工會認為,中介公司即使違反守則標準,最多只會遭撤銷牌照,但毋須負上刑事責任,即使勞工處增加巡查,亦無法根除超收中介費的問題。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表示,目前超收中介費的罰則太低,促請當局盡快修例,提高阻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