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及另外四人,2014年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,在立法會外示威,被控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,黃浩銘另外被控阻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名成立,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判以八十至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。五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,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,維持原審定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