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及另外四人,2014年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,在立法會外示威,被控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,黃浩銘另外被控阻礙正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名成立,五人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,維持原審定罪。判決書指,市民進入立法會大樓及逗留的權利,並非如上訴一方所指,是制度的權利,而是由法規及合法合理的措施來規限,立法會人員有權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,拒絕市民進入大樓或會議廳。法官指,不認同民眾有權阻止暴政的形成,因為相關的概念難以界定,若果容許因此使用武力,有將社會帶進無政府狀態的風險。
黃浩銘在庭外表示,要再和團隊研究判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