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準工時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,建議推行「合約工時」制度,立法規定僱主與工資較低的基層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,當中要包括工作時數及超時工作補償安排,補償不能少於協議工資率或相應補假。委員會主席梁智鴻承認,勞資雙方在三年零九個月的商討下,仍未能收窄分歧,認為與其繼續爭拗立法規管工時,倒不如先行前一步,他相信「合約工時」仍可改進工時文化和勞資關係。
至於低於甚麼工資水平才算是基層僱員,甚麼行業可獲得豁免等,梁智鴻指,由於勞方早前集體退出委員會,難以為勞方劃一條工資水平線,因此報告只提出大原則,細節交由政府決定。另外,報告建議一些工時較長的行業成立勞、資、官的三方平台,商討和擬訂行業指引,提供建議工時標準和超時工作補償安排,並在兩年後檢討成效,再研究是否需要立法制定標準工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