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準工時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,建議推行「合約工時」制度,立法規定僱主與工資較低的基層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,當中要包括工作時數及超時補償安排,補償不能少於協議工資率或相應補假。委員會主席梁智鴻承認,勞資雙方商討後未能收窄分歧,認為與其繼續爭拗立法規管工時,倒不如先行前一步,他相信「合約工時」仍可改進工時文化和勞資關係。

工黨副主席李卓人認為合約工時並非行前一步,因為現時一般僱員都已經有合約,工作十二小時;而文職人員的工資並不納入低收入範圍,所以根本沒有人在合約工時的保障範圍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