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,高等法院由法官陳慶偉引導八女一男陪審團。就首項控罪「行政長官收受利益」,法官指陪審團需要確立六個定罪元素的証據,包括被告有沒有收受利益、有沒有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等。法官指出,貨物和服務都是利益之一,陪審團要決定,案中提到的建材和傢俱,以至拆走舊裝修,是否被告接受的利益。法官又指,控辯雙方就被告「接受利益是為了促使被告去從事或不從事某些行為」一項有較大分歧,控方指曾蔭權收取的利益是為向雄濤發牌及相關申請決定的報酬,而各種隱暪都顯出是賄賂;但辯方指無直接證據証明這一點,控方的指控基於臆測,而有關深圳物業的租約,只是業主和租客之間的一般租約。

法官下午會繼續就其餘兩項,曾蔭權面臨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,向陪審團解釋定罪元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