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,高等法院由法官陳慶偉引導八女一男陪審團。就第二和第三項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」控罪,法官指陪審團需要確立五個定罪元素,當中包括要有証據証明被告是有意圖去做或忽略,導致行為失當。法官指出,如果陪審團信納被告在電台節目訪問中,解釋沒有申報是不小心漏報的講法屬真確,應該裁定被告無罪;另一個定罪元素是案情應該是嚴重和不瑣碎,而嚴重的程度是遠離公職人員應盡的責任。
法官強調,兩項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」罪不是跟賄賂相關的罪行,即使首條「行政長官收受利益」控罪不成立,陪審團仍然需要就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」作裁決,決定被告是否存在嚴重利益衝突,而影響他作為公職人員應盡的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