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,因為受賄罪,在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,被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沒收個人全部財產,並將受賄所得上繳國庫。奚曉明受賄案涉及一億一千四百多萬元人民幣,他當庭表示服從判刑,不上訴。法院認為,奚曉明的受賄行為,絕大部分是親屬接受行賄,賄款亦是親屬收受使用,奚曉明是事後知情,加上奚曉明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,認罪悔罪,依法從輕處罰。
經審理查明,奚曉明在一九九六至二零一五年,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、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、審判委員會委員及副院長等職務便利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、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直接或通過家人非法收受巨額賄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