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,法官早上短暫開庭,解答九人陪審團提出,以日常生活例子,說明在無直接證據下,如何就有關被告隱暪同建築設計師何周禮關係,向對方授勳的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」中,「故意作為或遺漏」以及「無合理辯解」的定罪元素作出裁決。

法官舉例,一個十六歲男生中學考試中,所有科目都「肥佬」,老師要求男生帶成績表回家給爸爸看和簽名,男生之後把聲稱有爸爸簽名的成績表帶回校,但事實上爸爸在國外,不能看到成績表。在例子中,在沒有直接証據,即是無人見到男生簽名下,可以推論簽名一定是由男生冒簽,因為男生明知做法有錯,並可以從中受益。但如果男生已經打長途電話,告知爸爸成績,由爸爸指示男生代簽的情況下,冒簽就有良好的辯解。法官指出,在「故意作為或遺漏」的定罪元素上,控方指曾蔭權建議向何周禮授勳期間,何周禮為自己做裝修工程,但曾蔭權隱暪這一點;辯方指,曾蔭權建議向何周禮授勳,別無其他原因,純粹因為他對社會的貢獻。法官需要陪審團作判斷。陪審團之後再度退庭,繼續商議裁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