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,陪審團在再一次向法官的提問中透露,在首項「行政長官收受利益」控罪中,陪審團未能達至大比數裁決,需要尋求進一步指示。陪審團指出,在首項罪的六個定罪元素當中,在証明「接受的利益是作為被告從事或不從事某些行為的誘因或回報」一點上有分歧。陪審團問法官,如果相信被告有收受利益,但不能確定利益跟三項發牌申請有關,應該怎樣做。陪審團又問及,利益衝突和賄賂的法律定義。

陪審團兩日合共退庭商議超過十八小時後,下午再就法律觀點或証供有疑問,法官需要再度開庭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