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,陪審團再一次向法官的提問中透露,在首項「行政長官收受利益」控罪中,未能達至大比數裁決,需要尋求進一步指示。控罪是指曾蔭權接受深圳東海花園三層複式單位的裝修工程,作為行政會議處理三項有關雄濤廣播牌照申請的回報。法官陳慶偉回應陪審團時,請他們進一步考慮首控罪的裁決,重申在宣誓下作真正裁決是他們的責任,又指現時只是傍晚六時半,尚有吃晚飯的時間讓他們商討,請他們再作考慮。若果經過詳細考慮後仍然無決定,請他們再通知法官。

陪審團指出,在首項控罪的六個定罪元素當中,在証明「接受的利益是作為被告從事或不從事某些行為的誘因或回報」一點上有分歧。陪審團問法官,如果相信被告有收受利益,但不能確定利益跟三項發牌申請有關,應該怎樣做。陪審團又問及,利益衝突和賄賂的法律定義,法官只是重覆一次早前的指引,又指利益衝突和賄賂沒有法律定義,請他們參考相關的法律條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