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計劃立法規管私營醫療機構,政府指,近年多宗醫療事故都涉及私營醫療機構,現行規管架構不合時宜,建議立法規管私家醫院、日間醫療中心及診所,而小型執業診所就獲豁免,食物及衛生局長亦有權將進行新醫療科技的處所,宣布為衛生服務機構納入規管。受規管的私營醫療機構,持牌人要就機構承擔全部權限及責任,確保遵守牌照條件和實務守則,以及委任醫務行政總監;建議亦規管機構的醫務行政總監要求,例如私家醫院必須由註冊醫生全職擔任,並在香港註冊最少十五年。
建議亦增加收費透明度,包括要提供收費表,私家醫院要提供服務費用預算及過往收費統計,而機構可自願提供認可服務套餐。如果機構違反法例和發牌規定,可被撤銷牌照或暫停提供服務,當局正就各私營醫療機構草擬規管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