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,二零零九年因主持商場除夕倒數活動收取報酬,經兩次發還重審後,與前助手叢培昆同被裁定接受利益罪成,兩人向終審法院上訴。
陳志雲代表律師在庭上指,法庭考慮是否定罪,應取決於當事人是否有意圖去收取利益,以影響僱主的業務。而陳志雲在案中收取報酬,主持商場活動舉辦的志雲飯局,只是一般商業活動,並不涉及行賄。上訴方亦認為,高院上訴庭應該確定陳志雲行為實際影響無線電視利益才定罪,而非純粹基於他的行為與無線有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