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,二零零九年因主持商場除夕倒數活動收取報酬,與前助手叢培昆同被裁定接受利益罪成,兩人向終審法院上訴。陳志雲代表律師在庭上指,法庭考慮是否定罪,應取決於當事人是否有意圖去收取利益,以影響僱主的業務。而陳志雲在案中收取報酬,主持商場活動舉辦的志雲飯局,只是一般商業活動,並不涉及行賄。律師又指,陳志雲根據以往經驗,上司允許他在外間從事收取報酬的工作,即使他有時並無事先申請,上司事後都無提出反對,因此他在案中收取報酬時,是認為實際上已獲許可,應該被視為有合理辯解。

代表叢培昆的律師就認為,上訴庭未能分辨陳志雲與叢培昆在案中的不同立場,指叢培昆認為演出活動公開,預料陳志雲已取得公司許可,不可能認為收取利益涉及違法,因此串謀並不成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