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,二零零九年因主持商場除夕倒數活動收取報酬,與前助手叢培昆同被裁定接受利益罪成,兩人向終審法院上訴。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,押後裁決。陳志雲代表律師指,陳志雲收取報酬,主持商場舉辦的志雲飯局,只是一般商業活動,類似「秘撈」,並不涉及行賄。陳志雲的上司,以往允許他在外間從事收取報酬的工作,即使有時並無事先申請,上司事後都無提出反對,因此他認為實際上已獲許可,應該被視為有合理辯解。代表叢培昆的律師就指,叢培昆認為演出活動公開,預料陳志雲已取得公司許可,不可能認為收取利益涉及違法,因此串謀並不成立。

律政司一方就表示,陳志雲過往十八次從事外間工作,但全部不涉及無線業務。陳志雲從未就涉及無線業務的外間工作申請許可,而證供亦顯示上司不會批准,因此與「秘撈」相差甚遠。律師認為陳志雲秘密收取酬勞,是背叛僱主信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