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樑,受賄及貪污二千八百多萬元,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,罰款二百萬元及追繳受賄財物,楊棟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,不上訴。

法院查明,楊棟樑在二零零二年至二零一五年,出任天津市副市長、天津市委常委、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、國家安監督總局局長及黨組書記期間,利用職務便利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、職務調整、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二千多萬元財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