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,早上在高等法院,判囚二十個月,即時收監。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,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判刑,分為兩類別,第一類是較嚴重,牽涉到貪污成份,判刑會達刑期上限,約為五至七年;第二類並非貪污,當中不同案件有不同情況,判刑由入獄、社會服務令或罰款都有;法官認為今次曾蔭權的控罪屬於第二類,案件的嚴重性在於被告當時是行政長官,作為特區的首長,不只對香港市民負責,也要向中央政府負責,行政長官要具有誠信,亦是唯一一個職位,在基本法中列明有這項要求。


至於陪審團未達大比數有效裁決,而要重審的「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」,法官初步決定在九月進行重審,具體日子在預審時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