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東省原副省長劉志庚受賄案,在廣西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。控罪指他由九三至一二年,在深圳、東莞等地擔任多項公職期間,為多間公司及個人,在股權收購、土地置換、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九千八百多萬人民幣財物。劉志庚當庭認罪及悔罪,法庭將擇日宣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