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,就內蒙自治區原政協主席趙黎平故意殺人案,二審宣判,駁回他的上訴,維持原判,即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,受賄罪判監十五年,非法持有槍支及彈藥罪判監五年,及非法儲存爆炸品罪入獄三年,決定執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沒收二百萬元財產。

趙黎平一五年三月,在內蒙赤峰市持槍殺死姓李的情婦,公安搜查案發現場及他的辦公室,查獲兩支手槍、四十九發子彈及九十一枚雷管。他又利用職務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受賄二千三百多萬元。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,充分,量刑適當,駁回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