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年十月一艘躉船撞向汲水門大橋,躉船東主威耀工程中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,被裁定一項碰撞汲水門大橋控罪不成立。裁判官表示,涉事的躉船沒有動力,依賴前頭的拖船拖行,碰撞完全是因為拖船船長貪快和貪方便,選擇較短的汲水門航道,但忽略根據法例涉事躉船不能通過相關水域;認為威耀工程作為躉船東主,不可能想到經驗豐的船長,會無視法例。裁判官表示,信納威耀工程已經滿足所有法例要求,包括領有牌照及在船上標示相關標記,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,兼得堂費。
涉事的拖船船長及船東早前已經分別承認一項碰撞汲水門大橋罪,但威耀工程否認控罪。拖船船長作供時表示,不知道躉船吊臂失靈,但認為作為拖船船長,沒有責任檢查拖行的躉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