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對男女在沒有許可證情況下進口食米,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二千五百元。海關人員一月一日在落馬州管制站截查一輛入境私家車,從車上搜獲十一袋各重二十五公斤食米,拘捕車上男司機及女乘客。
根據《儲備商品規例》,未得工貿署許何,任何人不得將食米進口或輸出香港。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。如果只供本人食用或作為禮物的食米,數量不超逾十五公斤,則無需許可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