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名手機召車應用程式Uber的司機,被控駕駛汽車以取酬載客,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的罪名,五名被告在西九龍法院裁定兩項罪名均成立。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說,案件中的被告,是將乘客送到指定地方,雖然無直接收錢,但就有商業目的,是與「白牌車」無分別。他又指,隨著科技進步,現今有全新的召車方式,但法例是要確保乘客安全,而乘客是將生命交付在司機的技術之上,考慮到法例上字眼等因素,裁定五名被告罪名成立。
警方前年八月展開行動,放蛇拘控七名Uber司機,其中五人否認控罪,成為本港首宗挑戰Uber合法性的訴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