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名男女參與去年農曆年初二的旺角騷亂,在區域法院各被裁定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,是旺角騷亂中首宗暴動罪成的案件。控方指,三名被告沒有刑事犯罪紀錄,但沒有案底不是強烈的求情因素,指案件涉及公眾安全,需要判處有阻嚇性的刑罰。首被告、港大學生許嘉琪的代表律師求情指,需要考慮案件發生的時間短,無造成財物損失和破壞,投擲的物品是隨手可以得到,不是有預謀,而警方可以在短時間內驅散人群,反映暴力程度低,請法庭以最低監禁刑期作量刑。
法官沈小民在判詞中說,雖然無證據顯示有警員受傷,但被告行為已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,裁定當晚發生的事屬於暴動,考慮證供後,相信三名被告曾經分別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竹枝,認為他們有份參與暴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