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印度裔僱主懷疑在去年三月至五月,聘用一名同鄉女傭期間,只是向女傭發放了二千元工資,被控兩項沒有在到期日內付給工資罪,以及一項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時,在到期日屆滿前付給工資罪。案件下午在觀塘裁判法院宣判。
勞工處規定,自去年十月一日起簽署的僱傭合約,僱主每個月須向外傭支付不低於四千三百一十港元。而案中被告,當時則需要向女傭支付每月四千二百一十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