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大學技術員在去年農曆新年旺角騷亂事件中,涉嫌放火燒的士,被控暴動罪及縱火罪,早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。三十一歲被告楊家倫任職公開大學,早前否認控罪,選擇不作供和不傳召證人。辯方質疑呈堂照片和新聞片段中拍攝到的犯案人士,並非同一個人。

法官裁決時指出,被告被捕及上庭時無戴眼鏡,而呈堂相片顯示疑犯戴帽和眼鏡,經過仔細觀察和比對,肯定被告和被拍攝到的疑犯容貌一致,認為被告就是犯案人士。法官又指,被告被捕時沒有戴眼鏡;作為電腦技術員,家中無電腦;而案發後一日,被告又申請新八達通卡,種種情況都是「奇怪的巧合」,唯一可能的推論,是被告刻意改變容貌和隱藏證據,逃避緝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