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大學電腦技術員,在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的旺角騷亂中放火燒的士,案發後為了逃避緝捕刻意改變容貌和隱藏證據,早前被判暴動和縱火罪名成立,今早在區域法院判刑。其中暴動罪判四年零九個月,縱火罪判四年三個月,兩罪同期執行。
罪成後還柙的三十二歲被告楊家倫,由囚車押上法庭。他案發時在公開大學任職,早前否認控罪,選擇不作供和不傳召證人。他在案發後一日購買新八達通卡,又改變帶眼鏡的習慣,法庭指他是為了逃避緝捕。